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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时间:2021-04-15点击数:

东北石油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省属高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管理的处级干部。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能够科学谋划,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策部署同本单位(部门)实际相结合,坚持高标准、追求高目标,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管理能力或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的特点、规律和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学校相关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选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从管理岗位处级领导干部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正科级干部职务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正科级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提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一)担任副处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3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担任正处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2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一般指从事系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或党务秘书、院务秘书、教学秘书、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或科研团队负责人、学科带头人、重特大项目主持人等,且从事的时间不少于1年。

从专业技术岗位转任管理岗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以二级学院行政正、副职领导岗位为主。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到研究生教育、教务、科研、学科建设等需要一定专业背景的行政综合部门正、副职。

第八条 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学校可聘任“长江学者”、“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具有留学经历的知名专家学者为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的行政正职或副职。具有留学经历的知名专家学者的确定,按省委教育工委具体解释执行。

第九条 处级辅导员的选任资格条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共青团干部的选任资格条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但必须从严掌握。凡涉及破格提拔的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事前报告省委教育工委批准。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动议是干部选任工作的初始环节,是指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的过程。

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是动议的主体,具体可以由党委研究提出,或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在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启动意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

(一)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机构变动或上级党委有明确要求的;

(二)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的;

(三)领导班子结构需要优化或有领导干部需要交流轮岗、回避任职的;

(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的,干部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选派或配备干部的。

不得违反规定自设机构、自设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不得因人设岗超职数职级配备干部。

第十三条 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时,党委组织部应按照职责要求发挥把关作用。如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已明确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前一定期限内,机构改革或行政隶属变更前,不得动议干部。

第十四条 动议启动后,学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五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可以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工作方案中提出意向性人选。

酝酿是在小范围内协商讨论的行为,是提高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的基础。酝酿必须在保密的前提下进行,确保协商讨论充分。酝酿可以采取个别酝酿或会议酝酿的方式进行。

个别酝酿的范围根据拟选拔的职位和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单独进行充分沟通,并应当注意听取选拔职位分管校领导和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由党委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组织部长与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个别沟通,原则上拟选拔任用的正处级岗位人选由学校党委书记进行沟通。

会议酝酿应在学校书记办公会范围内进行。涉及干部工作的学校书记办公会,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组织部长参加。如校长为党外干部的,在会议酝酿前,党委书记要征求和注意听取校长意见。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并区分不同情况: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拟任职位改变,应另行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按拟任职务层次进行非定向推荐。

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程序

民主推荐一般采取先个别谈话调研推荐,后会议推荐的方式进行。

根据谈话调研推荐情况,经分析研判,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会议推荐。如谈话推荐人选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直接进行会议推荐。如谈话推荐人选意见分散,经分析研判,不宜进行会议推荐,应停止选拔程序。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参加会议推荐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适当吸收与本单位有业务关联的其他部门主要领导参加;机关参加会议推荐范围一般为机关处级干部,如果人数较少可以扩大到科级以上干部或科员。原则上,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上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参加个别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遵照参加会议推荐所列范围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一般小于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要注重参加个别谈话人员的代表性,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的程序及要求

领导班子换届时,学校党委组织部将民主推荐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汇报给党委书记;个别酝酿应当听取校长及选拔职位分管校领导和处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同志的意见;在个别酝酿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个别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由学校书记办公会研究,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派出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成员组成考察组,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一般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考察组成员要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和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内容。

突出考察师德师风、学术行为和群众口碑。

突出考察工作思路、能力特长等方面内容,重点了解本人特点。

突出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践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是否保持高尚情操,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坚持“凡提四必”,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考察工作请示,同意后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干部档案审核,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三)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四)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五)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对担任现职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单位或部门采取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向学校书记办公会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参照推荐谈话范围确定,机关干部的考察要延伸到所在部门全体职工。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1.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之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酝酿形式一般为个别酝酿和会议酝酿。

    个别酝酿是在学校领导范围内对拟任人选进行个别沟通和征求意见,正处级拟任人选可由学校党委书记直接进行酝酿,其他拟任人选可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长承担。

    在个别酝酿的基础上进行会议酝酿。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学校书记办公会进行充分酝酿。校长为党外干部的,书记办公会前党委书记应与校长充分沟通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委书记、副书记一般都应到会。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会议。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充分讨论。与会常委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发言,党委书记应最后发表意见。

    (三)进行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三十二条 干部任免时,存在以下情形时,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须书面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经批复同意后再讨论决定:

    (一)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为本校副处级以上干部的;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影响期满首次提拔任用的;

    (四)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非换届期间一次性提拔干部数量超过30人和一次讨论研究干部超过50人的;

    (六)一年内累计提拔调整干部批次超过10次(含10次)的。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应担任学校党委常委(委员)。学校党委推荐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教育工委组织考察,经省委组织部批复后方可履行任职程序,常委职务由省委组织部任命。

    第三十四条 纪委副书记人选在动议阶段,学校党委与省委教育工委沟通汇报,由省委教育工委和驻教育厅纪检组组织考察,由省委教育工委任命。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职干部,在决定干部任职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次日开始计算。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用,经公示后,向省委教育工委备案。省委教育工委未提出异议的,学校党委即可宣布任职决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一)对新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对于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可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工作岗位。

    (二)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任职试用期从学校党委下发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试任职务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三)实行试用期满考核制度。试用期满时,所在单位或部门党组织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呈报转正申请;党委组织部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发布考核公告、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如试用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近,也可依据年度考核情况,评定其是否胜任现职。

    (四)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履行试用期满任免审批手续,结束试用期转为正式任用,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对考核不合格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五)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因机构变动或工作需要而发生任职变化的,原有的试用期自动结束,按新任职务执行试用期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待公示、任职备案等有关程序结束后,由学校党委安排集体或指定专人同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十九条 处级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统一发文。

    第四十条 干部的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选任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制。对校内有经济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职务任免通知下发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任。党委组织部协同校领导宣布处级干部任免职决定。到任和离任干部均应严肃认真地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办好交接手续。

     

    第八章 竞争上岗

     

    第四十三条 根据岗位要求,选拔干部可以采取组织选拔,也可采用竞争(聘)上岗等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集中时,可以进行竞争(聘)上岗。竞争(聘)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校管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竞争(聘)上岗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六条 竞争(聘)上岗应当科学规范考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任期、任期目标责任、交流和回避

     

    第四十七条 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制。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个任期为3年,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2年以上的,计算为1个任期;任职不足2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1次。

    第四十八条 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和党政负责人的任期目标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四十九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干部交流轮岗服从学校发展需要,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和任务完成情况,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在一个单位(部门)或同一岗位上任届期满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交流轮岗应与换届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进行。干部交流可以在机关与基层之间、机关或基层单位内部的部门之间、行政与党群不同岗位之间进行。

    (三)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2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但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予以降职或者免职。

    第五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培养和考核

     

    第五十一条 完善处级干部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五十二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五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和退出

     

    第五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或不再担任领导职务。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实行干部退出机制。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第六十条所列“十不准”的,应由组织纪检部门按照工作权限进行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做出相应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的干部任免权。

    第六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十三章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学校及上级相关文件执行,《东北石油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东油党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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