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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1-04-15点击数:

东北石油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规定和省委组织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级领导干部是指我校在职校管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以上人员均属大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对象(即“登记备案人员”)。

    第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为学校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部门,并按规定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持因私出国(境)证件赴国外或港澳、台湾等地区探亲、访友、旅游、留学、进修、继承遗产及以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2.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申办和集中管理

     

    第五条 处级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首次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及每次办理因私赴港澳、台湾签注,需由党委组织部协同办理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件。因私出国(境)证件超过有效期或丢失需重新办理的,参照首次申办程序执行。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并对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对干部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做日常记录,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八条 处级干部新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要在获得证件后10日内交至党委组织部登记保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或领取证件办理签证等手续后,应在10日内将所持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如有遗失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干部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还应及时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第九条 新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将任命之前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在任命后10日内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干部已办妥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但因故未能成行的,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报告,并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

     

  3.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的审批制度,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主要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填写《东北石油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校纪委、纪检监察处审查;

    (四)党委组织部审查;

    (五)副职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六)正职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阅签后,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审批;

    (七)在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并领取相应出国(境)证件。

    第十二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学校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干部,以及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一律不批准其出国(境)。

     

  4.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及纪律

     

    第十三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干部,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干部回国(境)后10日内要主动向所在单位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四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境)期限,不得临时改变出国(境)地区,不得改变出国(境)事由,否则按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的干部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审批外,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第十七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境)证件的,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或不按规定缴交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一经发现,由所在二级党组织或单位协助党委组织部立即追缴出国(境)证件或召回本人,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党组织对因私出国(境)干部的基本情况和资格条件要严格审查,并加强与因私出国(境)干部的联系,随时掌握因私出国(境)人员情况。

    第十九条 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干部,党委组织部要督导其妥善安排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对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审批手续的,或发现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应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纠纷责任自负。

     

  5.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学校及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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