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东油党发〔2025〕77号
(2025年11月1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照《东北石油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东北石油大学教学系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单位所在二级党组织(以下简称为二级党组织)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二级党组织选拔任用自行管理的三级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系正副职、中心正副职、不设系的教研室正副职等,以下简称为干部,无行政级别。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应当遵从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遵循教育规律;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二级单位行政正职或者副职为党外干部的,在召开二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干部工作前,二级党组织书记应当就相关事项与其充分沟通酝酿。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内设机构及其干部职数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机构及其数量为基本依据。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二级党组织可以参照学校科级干部任职基本条件自行确定本单位管理的干部任职基本条件。
第七条 干部任职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为学校正式教职工,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相关学科专业背景;
(二)担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同时兼任党内职务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特别优秀或者特殊需要的,二级党组织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选拔任用资格。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干部岗位空缺情况、换届情况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并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召开二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并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第九条 在提出动议意见时,二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要求发挥把关作用。二级党组织主要领导已经明确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前一定期限内、机构改革或者行政隶属变更前,一般不得动议干部。
第十条 二级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一般采取内设机构内部推选或者外部选派方式进行。
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岗位,应当结合岗位特点,规范设置竞争上岗方案,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提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平级交流调整干部,可以不经过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一般采取先谈话调研推荐、后会议推荐的方式进行。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内设机构全体人员,其中,人数在20人以上的,应当选取骨干教师参加,且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当参加人数的2/3;人数小于20人的,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10人,人数不足的可以适当吸收本单位校管处科级干部、相近内设机构骨干教师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若干干部考察组,负责民主推荐工作,每个考察组一般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
(二)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向谈话对象说明有关政策、提出有关要求,如实记录谈话内容。
(三)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召开推荐会议,由考察组组长主持,说明有关政策、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统计民主推荐结果,向二级党组织负责人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根据谈话调研推荐情况,经分析研判,决定是否进行会议推荐。如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得票率在80%以上),且与意向性人选一致的,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如谈话调研推荐意见比较集中(得票率在50%以上),且与意向性人选一致的,应当进行会议推荐。
民主推荐意见不够集中的(谈话调研推荐或者会议推荐得票率未达到50%),应当停止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分析研判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推荐意见集中,且推荐结果与意向性人选一致的,由考察组直接开展考察工作。推荐结果与意向性人选不一致的,应当召开二级党组织会议,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停止选拔任用程序或者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提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考察;平级交流调整干部,可以不经过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若干干部考察组,负责考察工作,每个考察组一般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二)二级党组织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考察党外干部,还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政治素质测评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考察材料。
(七)考察组汇总有关材料,形成考察情况报告,提出干部任用建议向二级党组织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政治素质测评的范围与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范围一致。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召开会议,根据干部考察情况,经过集体充分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二级党组织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有不同意见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六)政治素质反向测评中单项有问题反映(轻微存在、比较突出)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条 二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一般都应当到会,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二级党组织会议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二级党组织会议,考察组组长或者考察工作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以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备案与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任职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决定干部任职后、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前,二级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次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 二级党组织选用的干部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备案制度。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二级党组织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版3份)、《干部备案情况一览表》(电子版)、《干部任免审批表》(电子版)和学校职能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设置及其干部职数等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查通过的,办理任职手续。二级党组织印发干部任免职文件,干部任免职时间自二级党组织决定之日计算。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人、二级纪委负责人同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等。
第八章 记录与归档
第二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讨论研究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记录要反映表决程序及发表意见情况,并按照规定存档。任职谈话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应当使用专用记录本,并按照规定存档。
第二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建立干部选拔任用文书档案,需要按照批次整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选拔任用方案、谈话调研推荐记录、民主推荐表、民主推荐统计表、考察预告、考察谈话记录、民主测评相关表格、考察情况统计表、考察材料、听取纪委意见情况、二级党组织会议记录复印件、任职谈话及廉政谈话记录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谈话记录和文书档案要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九章 回避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者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干部履职回避制度。在干部推荐、考察工作中或者二级党组织讨论研究干部时涉及到上列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任期制。每个任期为3年,一般不得连续任职超过3个任期。
第三十三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期界限、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或者连续2年不确定等次,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三)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六)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七)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八)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九)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十)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一)职务发生变动或者学校党委提任处科级职务的;
(十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十一章 教育和培养
第三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要注重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关心关爱干部,创造条件强化教育培训,注重实践锻炼,帮助干部尽快成长。
第三十六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年轻干部培养,选拔一批35岁以下、政治素质较强、学术水平较高、懂教育、善管理、愿担当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到本单位管理的干部队伍中。
第三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第十二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准”要求,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十不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对二级党组织,取消一定时期内的干部任免权。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达到”,包含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