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北石油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油校党组〔2025〕8号
(2025年4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设立的党组织。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
第三条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在合作办学商洽和筹备期间,学校把党建工作要求作为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必备条件,就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与外方充分协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并将相关内容写入相关文件中。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获批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直属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基层党支部一般依托学科、专业、年级等设置;师生党员人数不足3人,纳入国际教育学院党支部;师生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50人以下,视情况设立学生党支部、教师党支部或师生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可划分党小组。
第六条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东北石油大学委员会。
第三章 班子队伍
第七条 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和委员。注重选拔政治素质过硬、党性原则强、熟悉党务工作、具有教育和管理经验、善于沟通协调、有本领、敢担当、肯奉献的党员干部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八条 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组织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章 党组织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团结广大师生,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开展组织活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和发展程序。重视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期间的培养和考察。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按照《东北石油大学院(部)党组织政治把关具体办法和政治把关具体事项清单、院(部)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事项清单》《东北石油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要求,积极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章程修改、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重要改革、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就加强党的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思想引领和舆论引导。及时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深入细致地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中方师生员工自觉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的侵蚀,维护中方师生员工的权力和利益。
第五章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东北石油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程》,制定年度发展工作计划,落实上级党组织发展党员计划到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 协调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养,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程序规范,保证质量。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做好预备期的培养考察记录。落实培养、预审、公示、谈话、审批和接收、转正等程序及要求。注重发展优秀青年教师和少数民族学生党员。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思想汇报等材料填写认真,党员的档案材料建档规范、齐备。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东北石油大学出国(境)人员党员管理工作规程》,做好出国(境)人员党员出国前、出国期间和回国后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出国(境)须办理审批,按照党员本人申请、党支部审查、二级党组织审批、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的程序办理。回国党员本人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书面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组织经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直接恢复组织生活。办理恢复组织生活审批程序同出国(境)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在党员出国(境)前开展专项教育,明确出国(境)期间党员应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纪律,引导党员在国(境)外自觉维护祖国形象,规范言行,在学习、工作中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出国(境)期间,基层党组织定期(一年至少两次)与出国(境)党员或其国内联系人联系,及时了解党员在国(境)外的情况和思想状况,并做好党内教育宣传引导工作,将党内重要的主题教育活动告知党员,宣传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可喜变化,激发出国(境)党员的爱国主义情怀,增强他们建设祖国、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六章 作用发挥
第二十二条 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和政治把关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对标党章党规党纪,做到“七个有力”即:教育党员有力,管理党员有力、监督党员有力、组织师生有力、宣传师生有力、凝聚师生有力、服务师生有力。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领导保障。学校党委是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党组织的责任主体,领导和指导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强化支部建设,抓好班子配备、按期换届,切实加强思想阵地建设等工作,并将其纳入院(系)党组织建设整体布局,一并部署推动、一并检查考核,标准不降、抓细抓实。
第二十四条 组织保障。党组织体系健全,班子成员责任明晰,党务工作人员配备齐全,保证待遇。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织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纳入学校年终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第二十五条 条件保障。提供必要且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六有”标准建立“党员之家”。
第二十六条 经费保障。学校党委切实保障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党组织活动经费和下拨党费的额度。党费、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东油校党组〔2024〕19号)同时废止。